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12项对《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类型进行了修改,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基于此变化:笔者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与文献了解到目前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一些困境和法院在实际裁判过程中所发现的实务问题,并对相关论文进行了以研究背景、域内外研究现状和论文提纲为主要内容的梳理,以期在自己的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升水平,打下基础。
一、研究背景电子证据是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后所产生的新兴的证据种类,与早先传统证据学研究的证据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目前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是由著名的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但由于研究方向和具体情况的限制,往往不能对电子作出准确的解释。
我认为由于时代的变化和法学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汇发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应该广泛听取信息产业相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再结合法律实务的需求作出定义,以求规范和健全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我认为,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如果不对电子证据的外延和内涵作出限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越来越多电子证据的今天,给了审判法官很大的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资料是否采信的自由,相当于变相扩大了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权力,而这是与民事诉讼中法官被动审判的基本原理所相左的。
域内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具有一个普遍认识,即电子证据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将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件审理公示信息可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占比相当高的一部分,而随着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开始向无现金化发展,由此一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信息往往成为了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不仅如此,虚拟物品的交易和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也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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