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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回顾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总结,美国学者 Sheldon(1924)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
他认为,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不应该作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企业还需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Carroll(1991)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该模型最早被广大学者接受并采用,其中共分成四个层次,该模型自上而下分别是慈善、伦理、法律和经济责任。
Carroll 对社会责任进行分级,同时将各个责任部分的权数关系定为 1-2-3-4,他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作社会对企业的一种期望[1]。
经济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占有最大比重,位于金字塔底部,是企业承担其他一切责任的基础;第二层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意味着企业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第三层是伦理责任,企业有责任做正确公平正义的事情,减少对利益相关方的损害;最上层是慈善责任,即企业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所自愿做出的捐赠和支持。
Carroll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相互至加的,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晚,主要侧重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探究。
周祖城(2017)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需要履行的一种以利益相关方为目标群体的,其包括法律、道德、经济责任的全方位社会担当[2]。
张兆国[3](2012)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 基于一套制度安排 (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 对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客户、员工和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环境所必尽 (法律上的) 或应尽 (道德上的) 的责任。
李祥进(2012)等认为[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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