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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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研究一、引言2009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规定在受到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现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不甚合理。

后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颁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通过13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了进一步的立法规定,但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率低下、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和适用小额诉讼以判决方式结案数量不足这一系列问题。

而且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已经改变了人类传统的交流方式,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诉讼领域,将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工具价值,对进一步凸显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文献的研究现状电子诉讼是一个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国的民事诉讼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信息通讯技术的影响,诉讼的电子化、信息化在各国民事诉讼中不同程度地出现,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民事诉讼都使用电子诉讼,例如2012年的联邦纽约州北部地区法院的诉讼规则(ND NY USDC L.R.5.1.1)规定,在这个法院起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电子案件提交系统(the Electronic Case Files System),事实上,自2004年1月1日起,原则上,律师在该法院诉讼中正式应用的所有文件都要使用电子系统进行上传、提交。

2011年修改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Cal Rules of Court, Rule 2.259)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电子文件的形式起诉。

2009年新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允许电子提交、文件展示、实时速记、法官审理时使用电脑、远程展示证据。

一些法院在试点使用虚拟法院,允许视频连接进入普通法庭。

奥地利属于电子诉讼的发达国家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在电子诉讼方面就取得飞跃式的发展,现在电子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了。

1990年建立了能够安全传输数据的电子诉讼系统,该系统一开始用于当事人向法院传输文件,1999年起也用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和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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