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中非法占有行为性质认定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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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运输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带来正向作用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负面的效果。

快递运输行业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购物、运输需求,也频繁发生快递员侵犯客户财产的犯罪案件,对公民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本文探讨快递员非法占有包裹的刑法定性,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

在大多数论文中,都引用了杨某非法占有包裹案,主要案情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的员工杨某趁其在分拣岗位进行快递分拣时,用大的物件遮挡了小的包裹,以此躲避了对该快递包裹的扫描。

杨某之后将该包裹带走,包裹内是一部小米3TD手机。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盗窃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性质,并改判为无罪确有错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以上文案例为基础,学者们展开了研究。

首先,我们认定包裹一般属于封缄物,且是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大多数学者主张,除了本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外,还包括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临时占有、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的他人的财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即法律对此种状态的一种拟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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