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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及其意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20多年来,在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为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国际经贸交往的加强,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上诉机构目前却正面临史无前例的生存危机。根据《谅解》第17条的规定,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每个上诉案件由3名成员组庭审理;成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遇有上诉机构成员空缺时,由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方式及时任命新成员。但美国自2016年5月阻挠韩籍上诉机构成员张胜和连任至今,一直持续反对争端解决机构启动上诉机构新成员选任程序,导致目前上诉机构仅余3名成员,至2019年12月11日将仅剩1名中国籍成员,从而被迫停止运作。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关于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议题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被讨论多达14次,均因美国反对而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如果不能尽快恢复上诉机构成员的正常运行,整个争端解决机制将受到重创。这不仅将破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功能,还将危及世贸组织作为谈判场所的重要作用和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行。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上诉机制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功能定位,同时阐述上诉机制所面临的的具体危机情况,并对这些情况的产生原因做出一定的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上诉机制改革的方案的分析,最终结合各方学者观点提出上诉机制改革及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WTO上诉机构因为法官不能任命而陷入僵局,该危机如果不能被快速解决,将会严重损害WTO的功能与权威,进而将会给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带来打击和阻碍。国内外学者和研究人员为打破WTO上诉机构瘫痪的僵局,曾提出多种代替性方案:第一,在争端解决机构(DSB)规则范围内寻求临时性的替代方案;第二,在WTO体制内寻求替代性方案;第三,在WTO上诉机制之外寻求解决方案。
(一) 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杨国华教授在《WTO上诉机构的产生与运作研究》一文中,基于他个人参与WTO上诉机制实践经验,为WTO上诉机制描绘了清楚而真实的画像,阐明了上诉机制的构成人员、构成人员的产生、构成人员的工作等问题,为了解上诉机制的人员构成提供了全面的介绍。
胡加祥教授在《上诉机构停摆之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何去何从》一文中谈到,上诉机构停摆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形,即(1)争议双方在评审团审理之前或之后签订不上诉协议,同意接受评审团的裁决;(2)争议双方援引《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简称DSU),进入到另一轮审理阶段;(3)评审团报告(临时或仲裁)因既没有获得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也没有被争议双方接受,处于悬浮状态。胡家祥教授通过分析这三种选择,认为任何一种选择都是有代价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多变贸易体制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繁荣。
孔庆江教授在《一个解决WTO上诉机构僵局的设想》中提出,在WTO框架之外建立一个与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行的超大型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分析了这一提案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之一提案的优势在于很大程度上保留了WTO这个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和功能,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美国阻止上诉机构成员任命所造成的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僵局。
石静霞教授在《应对WTO上诉机构危机:基于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角度》一文中,从三个方面,即将DSU第25条仲裁作为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的替代性机制;对DSU第25条进行适当设计变通,将其作为专家组报告的上诉替代机制以及在具有相同意愿的WTO成员间谈判订立诸边《仲裁协定》,使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系统化和机制化,探讨了如何挺对WTO上诉机制的危机问题。
美国在DBS会议上提交一份《关于WTO协定和DSU项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先例价值的声明》(先例价值声明),认为上诉机构的相关做法违反了共识,属于越权行为。即使作出相关分析证明上诉机构并无越权行为,争端解决报告先例价值的争议也需要WTO成员认真对待,因此彭岳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报告先例价值之争》一文中指出在法律话语、宪政机构和现实政治层层嵌套的WTO体质下,从先例价值之争的制度、思维框架和具体语境等角度澄清先例概念,有助于渐次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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