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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如今,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日趋频繁,仲裁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示岀巨大的优势,其与司法诉讼相比更能够得到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不仅源于仲裁快捷、高效的特征,更是因为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便利。
虽然国际司法认为仲裁机构没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但是在当今时代,随着相关争端的日益增多,各国家逐渐认可了仲裁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处理。
唯独在知识产权效力争端的可仲裁性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态度不一。
我国虽然在广州、上海等一些大城市陆续设置了针对知识产权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然而具体的仲裁事项大多侧重于合同纠纷。
本文在分析了与仲裁相关的法规的基础上,归纳整理了知识产权效力纠纷可仲裁的法理、实践等方面的基础。
同时选择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知识产权效力仲裁相关的法律与实践展开讨论,说明在被控侵权方或违约方首先提岀争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员可以考虑审査知识产权的效力。
在制定严密的配套措施来保障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对知识产权效力问题的仲裁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随着国际商事运用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步伐的统一化,知识产权的效力问题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持反对态度的学者李晓桃、袁晓东等认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授予当事人的特权,其效力理应由授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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