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电子证据的困境及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切入点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8:17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近期阅读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论文、著作二十余篇,涵盖电子数据证据界定、特性、收集(保全)、交换、提交、审查、采信等多个方面。

除阅读法学类文献外,我还阅读了计算机科学的相关文献,内容涉及区块链技术、电子签名技术、哈希值校验技术、默克尔树、时间戳技术等先进技术,力图应用计算机技术帮助解决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在收集、运用环节中遇到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保障、认定问题。

同时,我亦立足司法实践,梳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规定》、《互联网法院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涵盖规制证据、电子数据证据、证明的规则约150余条,较为具体的规制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含义、收集、保全、交换、提出、审查采信等多个方面,尤其在2019年修订《民诉证据规定》后,相关规则已经较为完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规则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在证据的收集、保全程序中要求相关主体收集电子数据的大量痕迹信息、系统信息,即忽略了电子数据的系统性原理,这将会造成电子数据在日后采信认定过程中的困难;未重视对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认定的规制,尤其是未看到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内容关联性和载体关联性两重属性;未充分认识互联网背景下电子数据大多偏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而这种偏在的广泛性性可能已经不是文书提出命令或者申请法院收集所能解决的;未充分认识互联网背景下,电子数据收集工作可能比传统证据的收集工作更容易侵害他人隐私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理论予以指导。

以下将近期所读论文、著作、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评述:一、电子证据的界定所谓电子,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条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所谓电子证据,是指电子形式的证据。

(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在虚拟空间留下的诸多痕迹和碎片信息就是电子证据。

(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电子数据是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电子 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可进一步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樊崇义.《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检察日报,2012-05-18)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存储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形式的数 据信息,电子数据既包含了由数字信号生成的信息,还包括了由模拟信号生成的信息。

(熊志海.《电子数据证据及相关概念之比较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基于电子信息技术衍生出的存储于一定介质并可通过一定媒介转换为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可感知形态的客观存在。

(周慧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问题研究》.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学者们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定义的争议大体可将以上定义归为两种,一种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所有与因电子信息技术相关生成的电子信息数据,另外一种电子数据证据仅包含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信息材料,前者与后者在涉及范围上可理解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及学术通说,电子数据即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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