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三次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相关规定之检视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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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课题研究背景现代社会,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向高层化发展。

高空抛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与财产的严重损害,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也被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仍有上升趋势。

自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并实施后,各界始终存在争议。

随着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案件的一再发生,为回应社会的高度关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一次、二次、三次审议稿均在此前基础上不断作出一定调整。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030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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