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法律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0 1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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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中国自1999年正式进入老龄社会,迄今已20年整。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2019年编印的《奋进中的中国老龄事业》,2035年前后,中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4,而到2050年前后该比例将超过1/3。

中国老龄协会于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需求侧视角下老年人消费及需求意愿研究报告》总结出从1999年至2018年,中国老年人口净增长1.8亿,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

在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强以及社会包容力提升的情况下,老年人、同性恋群体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需要备受关注,监护制度构建的需求也愈发强烈。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而2019年12月颁布的《民法典草案》并没有对《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改动,因此现行监护仍是由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部分组成。

但很可惜的是,《民法总则》第33条只对意定监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详细实施起来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2020年即将颁行的《民法典》也并未作出新的规定,可知在接下来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都将处于现在这个框架性规定的情况。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年下降,老龄化现象加深,不止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很多成年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建构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研究现状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与他人协商订立书面监护协议,待自己因智力、精神障碍、年老疾病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时,即由监护协议选定的监护人来监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制度,是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互为补充,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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