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1 1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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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以对赌协议作为投资工具的案例日益增多,对赌协议因其平衡利益的特性,日渐为投融资方所接受。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简单的说,在私募股权投资时,融资方借对赌协议与投资方达成某种约定,这类约定往往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

约定期间内,如果融资方完成目标,则投资方会以低价转让股权等方式帮助融资方继续发展;如果没有完成约定目标,则融资方会承担相应责任,弥补投资方的损失。

以此来看,对赌协议一定程度上消除投资方的顾虑,也为融资方争取更多的融资机会,平衡了投融资双方的利益诉求。

以蒙牛对赌起算,对赌协议在中国的经济领域出现已有17年。

2003年,蒙牛乳业与摩根斯坦利等投资机构签订的一份对赌协议,在该协议中,蒙牛和投资机构约定以未来的业绩增长为目标,在三年之后,蒙牛业绩复合增长约超过约定数额,双方获利。

蒙牛此次融资成功后,国内诸如华润集团、永乐等企业也有投资公司签订类似协议。

然而,对赌协议本身作为一种金融领域的创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经济纠纷也同样不可避免。

苏州富海投资公司以及山东瀚霖公司都在对赌协议的履行方面发生纠纷,两起案件历经三审,最终由最高院再审,反映出该类协议亟待法律层面的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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