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其中:第十五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六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之久,期间虽然经历了三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但是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修改《民事证据规定》能够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新《民事证据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证据作为当前互联网和信息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证据类型,各项立法规定也彰显出了电子证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在线上的电子虚拟世界中,人们做出某一行为,与其在线下的真实世界当中所做行为是否有所区别、表达的意思有无不同,其作为证据使用又有何不同?二、研究现状和可行性分析在民法语境中,意思表示是法效意思的外部表达,具有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作用,是双方众多关系建立的当然起点。
在传统交易关系中,意思表示通常有口头、书面、行为等三种表示形式。
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凭借其谨慎庄严、利于举证等特点,成为意思表示制度中的基础性表示形式,各国立法在尊重形式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均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法定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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