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监察法》出台后律师参与监察调查的困境分析2019年3月《监察法》颁布并生效后,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两反部门职务犯罪调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由原先的检察机关侦查变为监察机关调查,侦查与调查的一大区别就是律师介入,《监察法》发布之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而在《监察法》出台之后,对于调查过程中的律师参与问题,并无相关规定,律师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参与到监察调查的过程中来。
对于这个转变,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文献之后发现理论界已经有学者注意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学者陈卫东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中提到,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只转权力,不转权利。
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是必要的,但应该明确获得法律帮助的时间,同时,在现阶段,可以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陈卫东的观点,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是必要的,但应该配合监察委的工作进行,同时,判断何时监察委的调查工作已经进入具有侦查性质的犯罪调查阶段具有难度,这也使得律师的介入时机判断存在困难。
陈光中先生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中也指出应当首先遵循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原则。
对于留置这一强制性严厉的调查措施,应设置适用留置的具体标准。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