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文献综述

 2021-10-21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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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民法语义下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连接民事主体的主要手段,也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内容。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最主要和最具有普适性的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作为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基本的方式自不待言,而盖章作为除签字外另一合同成立的条件,有着较大的研究空间。

印章在我国被普遍使用,但是与印章相关的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

可查考的法律法规按颁布时间的先后排列主要有以下几部:1、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993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发〔1993〕21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3、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但当前有关合同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以上法律无法有效应对。

本课题从实践到理论的研究路径入手,梳理实践中已经发现的问题以及相配套的解决方式,探讨其中蕴含着的理论依据,构建问题发现措施提出理论支撑的系统模型。

有利于在实践活动中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响应机制,帮助更为完善的解决问题;同时为司法活动提供参考,促进裁判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1、我国印章文化渊源研究印章在我国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无任何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最初的印章只是一种生产工具,后来又具有了标明器物所有权的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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