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在我国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实现自己自治权主要依靠的是业主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这两大组织,所以国内学者在研究城市住在小区业主自治权与行政干预的时候,主要集中研究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相关的法律与官方文件,对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内涵、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具体工作都作了大致的、初步的规定,但是在其与政府的关系上,只是表述为指导或监督关系,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样的描述不是很清楚,因此学者在这方面作了一些研究。
首先,几乎所有的研究者们都将行政与自治视为小区管理中的两种不同要素,强调自治与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是不同的。自治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之上,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社会的方式,在国家权力涉足不到或者不去涉足的地方,自治作为社会自我管理的过程就出现了。在小区管理中,二者形成了两股截然不同的动力与取向。
其次,学者普遍认为业主自治面临着一些困境。《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权利,但是相关规定十分有限,却赋予行政机关过多干预的机会。除了行政机关过多干预的问题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指导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员设置不合理、人力不足等原因,行政机关并没有做好相应的服务。有些业主委员会能力或者资金不足,在政府缺少指导和支持的情况下,其在实现业主自治权上难以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居委会则存在行政化的问题,其行政负担越来越中。不少研究者通过统计发现居委会所承担的事务少则100多项,多则200多项。在居委会处理的事项来源方面,有社区内部提出的事务仅占10%,上级政府与街道布置的任务以及受单位与机构委托的事务分别占60%和30%。承担过多的行政事务让居委会只能错位,逐渐成为政府的腿。潘小娟将居委会行政化的表现具体概括为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职能行政化,第二、成员公职化,第三、工作方式机关化,第四、运行机制行政化,第五、权利行使集中化,第六、社区建设成为政绩工程。
在如何解决现有的问题方面,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应该减少对小区管理的干预,从而使业主能够做到真正的自治。郑杭生认为社区建设的剧本实现途径就是让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自治组织。王颖认为现代社区的实质就是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现自我管理,随着市民参与意识的增加,社区的自治建设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王小章则指出,现代化与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一体化的生活个体化正在极大地削弱社区赖以生存和发挥功能的基础,要寻找到社区继续存在的基础,必须要寻找到基于地域共同体所形成的特殊利益与利益关联,并激发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徐勇认为从普遍价值和长远目标来看,应该在社区建设中强化社区居民自治导向,因为它是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但也有学者并不支持将小区的事务完全交给业主自治,认为应该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国家与社会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魏娜较早提出社区治理概念,她将之定义为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她认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正在从行政性社区(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向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转变。今后应该向社区主导、政府支持型的模式发展。在该模式下,业主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提高,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小区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得以提升,小区民主政治得以发展。
(三)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学者Sohail Khan认为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美国学者Alteichte从社区自治的角度上提出,政府应当采用潜在的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业主自治。Elinor Ostrom和Vincent Ostrom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发现公共事务既有自发性的社会秩序特征,同时也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秩序表现,归其原因,公共事务的社会秩序除了受国家管理和市场操纵外,公共事务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内部联系,因此可以得出集体合作治理解决公共事务的可能性。Alan Spedding认为小区治理应当采用综合成本和效益管理模式,在小区治理过程中,实现业主需要、物业职能、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以达到最优效果。
在现实运用中,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小区治理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不管是高级公寓还是政府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都必须依法遵章行事。加拿大的小区治理在各政府机构、非盈利机构和私营机构间有强有力的伙伴关系下进行,各参与主体以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彼此的优势和资源。
参考资料: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