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违约责任之构成形态与责任承担文献综述

 2021-10-21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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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不论是基础设施还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各类企业投资增长,都带动了我国建筑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数量成倍上涨。

以江苏为例,2005年至2014年,全省共受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96278件,是1995年至2004年期间的5.04倍,是1985年至1994年期间的17.43倍。

其中2014年受理14671件,是1985年223件的65.79倍,是1995年1109件的13.23倍,是2005年5256件的2.79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民商事案件中专业性较强、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审理期限较长、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经济、法律、政策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均是围绕违约责任而展开,包括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和双方违约。

涉及发包人即业主违约的案件共439件,占全部案件的87.8%,包括逾期付款、克扣保证金、延期开工、擅自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所以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违约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需要确立新思路以回应现实的需求。

作为一个公有制国家,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适当履行合同之债。

这不仅关系着具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而且也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

因为每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对单个组织的经济核算,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对国家的整个经济都发生着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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