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的法律界定及责任承担文献综述

 2021-10-21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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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态下,建设工程领域也不断在竞争中发展。

随着建筑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同时市场需求却与现阶段的建筑能力不相匹配,还有部分建筑单位、工程队一一实际施工人其或有能力而未取得相应资质,也有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不全面,存在部分已经取得资质的建筑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证书有偿提供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并从中收取管理费,使法律明令禁止的挂靠行为屡见不鲜。

建筑行业与人民生计、公共安全等方面重要相关,在违法的挂靠下,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相关人员的认识安全得不到保障,实务中存在大量的纠纷,比如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是否均应承担责任等的问题。

挂靠现象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从目前状态来看,明确挂靠行为的范畴,再进一步确定挂靠相关方的责任承担是值得关注且十分必要的。

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界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中的挂靠行为和责任对于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减少工程施工风险。

二、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实务中对于施工挂靠合同的责任承担不同裁判观点也不一致,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属于挂靠施工界定困难。

挂靠并非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多采用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来代替。

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002 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4年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 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挂靠这一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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