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分析文献综述

 2021-10-25 21:04:54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网络直播行业就是其中一个代表,该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逐渐渗透到电商、教育、游戏、体育等领域,伴随产生的是网络主播这一新职业。网络直播行业的用工方式相较于传统行业更加灵活多样,而现行的劳动法是在传统用工方式的基础上制定的,调整模式单一,并不能完全调整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故网络直播平台用工很大一部分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灰色地带,这不仅对直播从业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造成了巨大冲击,有关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认定该用工关系成为难题,理论上对此观点不一,实务中也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形态用工,这一背景下的用工模式和用工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平台为减少用工风险和获取更大效益试图回避劳动法的规制,另一方面平台上的从业者为了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力求劳动法的保护,加剧了效率与公平二者间的价值冲突。直播平台用工就属于新形态用工中的一个具体领域,正是由于其属于新生事物,故关于该行业用工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国内近些年的相关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的认定以及针对该行业的用工关系与现行劳动法的不匹配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具体而言,其中有的学者主张引入低标准劳动关系或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模式,比如周湖勇等人认为网络主播行业作为新媒体技术的产物,其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难以匹配,故应引入低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模式,对网络主播行业法律关系进行分层次、类型化的认定,以实现各种不同层级的劳动权益保护;王立明、绍辉则主张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的认定需立足于我国直播用工及保护现状,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构建非标准劳动者概念模型。有的学者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直播平台用工关系的特点出发提出对策,俞寅杰认为对于网络主播等新型行业,可适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至于能否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外在需衡量双方建立关系的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具体特征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这一本质属性,内在应审查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合意;薛军也提出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同关系在其他方面表现出大量的其他特点,而这些特点并不能经由劳动关系得到很好的解释,故不能一概将直播平台与主播依劳动关系处理,其主张某些特定类型的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基于共同经营目的的商业性质的合伙关系。除此之外,还有的学者是将研究焦点直接集中在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群体的权益保护上,秦赞谨从典型实务案例出发,阐述了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并对此提出建立劳动关系保护制度,完善纠纷救济制度,同时改革现有用工模式的对策;潘建青则提出为保护网络主播等自治性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可以考虑两种立法体例,其一是转变劳动法调整模式,采用三分结构增设类似劳动者制度,扩大调整对象,其二是保持传统劳动法体系不变,专门制定下位法,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

网络平台用工关系是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的上位命题,直播平台用工属于网络平台用工的一个具体领域。虽然网络平台用工形式复杂多样,不同平台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商业模式和用工方式,各自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存在差异,但其中也存在共性,基于此有关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研究对于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仍然具有重要价值。部分学者从用工关系的认定出发进行分析,比如谢增毅等人提出对网络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更加注重实质从属性,考虑平台工人工作时间、收入来源、社会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劳动法体系的建构提出对策,涂永前、汪慧君等人从扩大劳动关系认定范围出发,认为应当对各类灵活用工形式分类规制,设立特殊中间主体,用以保护经常性兼职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且无法纳入劳动关系范围的劳动者,进一步优化劳动法调整模式;王美荣等人则从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出发,主张建立三元框架,将网约工劳动关系划分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独立劳动和居间型的准从属性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可选择的弹性空间。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的研究基础,其中涵盖了直播平台用工相关问题的内容,包括直播平台在内的网络平台用工新模式下存在大量非典型用工形态,这对劳动关系的精准界定带来巨大挑战,倒逼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抽象向具体、从单一向多元演进,由此催生了有关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董保华根据灵活就业的不同形式,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征概括为劳动关系的 三分与 三合,三分是指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分离、劳动关系与持续性工作分离、劳动关系中雇佣与使用分离;三合是指劳动关系与经营关系重合、劳动关系与服务关系重合、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重合。田野围绕非典型劳动形态对劳动法提出的挑战展开深入分析,提出我国对劳动弹性化应持适度保守的立场,劳动法规范应以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为指导思想,实现弹性化的路径应选择非典型劳动的规范化而不采全面放松管制。由此可见,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产生和适用,或许可以对解决直播平台用工关系与现行劳动法之间的不匹配问题提供参考。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现行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现状来看,直接针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很少,与此相关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剖析上,立法上,多数国家构建了分层分类的调整模式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规制。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