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司法判断文献综述

 2021-10-25 2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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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劳动关系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劳动法领域的基础问题,劳动关系判断的背后,关系到许多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尤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1]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对从属性的运用一直存在分歧。目前,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灵活的背景下,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更加模糊,从属性这一判断标准也正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本次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理论上,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从属性认定标准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确定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范畴,进而确定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在实践上,明确概念界定和判断标准,对于促进司法裁判统一和维护法律公平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研究

通说认为,从属性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2]但是对于从属性类型及界限,以及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关于从属性的类型及界限之争。目前从属性判断的标准大致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学者们对各个从属性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并列。[3]另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的组织化命令与雇主对劳动者的直接命令没有根本区别,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已经包含在人格从属性内。[4]除此之外,还有技术从属性、阶级从属性等学说。[5]

关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之争。上述认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并列的学者,自然认为劳动关系应当同时以三者为标准来判断。除此之外,有学者指出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判断劳动者身份是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为主,组织从属性并不是劳动者的特有属性。[6]而其他学者认为,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因而对从属性劳动的判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具有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7]也有学者将经济从属性排除在判断标准之外,认为经济从属性只是在缔结或更改合同时一方存在的经济弱势,这并不是判断劳动者身份的必要因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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