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辨析文献综述

 2021-11-02 2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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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我国于2005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我国却并未依照《公约》的精神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2年,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近似缺席审判的方式对逃匿或死亡的特定犯罪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理。

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非完整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法院仅能对涉案财产进行裁定,并不能对被告人本身作出判决。

直到2018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出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才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

如此,《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谓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制度也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是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继承,又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完善,也是对司法实践的立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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