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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以及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引发了一定的社会舆论,人们对刑事证据制度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一种,旨在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法律条文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一定的涉及,但仅宣言性地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难以发挥其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
1996年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又往前迈了一步,增加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201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法律规定。
随后,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与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专门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明确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专门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由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完善被纳入中央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之中。
此后,2016年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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