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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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者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深入探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制度,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进而就健全和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不仅可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不可避免的课题。

由于互联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使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具有隐患。

例如,责任制度的模糊,执法机关的混乱,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统一,缺乏对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这些问题迄今为止依然成为网络经济的大麻烦,因此依靠法律来规制此种行为很有必要,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垄断的法律规制,理论界至今仍然有着不同的理解。

我国学者张小强在其《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书中认为,网络经济中的市场优势地位主要应该考虑网络经济效应、对关键设施拥有知识产权与标准三个因素。

厦门大学张铭洪教授认为,我们要动态的把握网络经济,优化对数字产品版权的保护,控制该产品潜在市场的大小产生的影响以防止网络平台的恶意垄断。

李小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研究》一书中指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受到法律规制。

张志伟在其文章中运用了经济学(包括产业组织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双边市场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参考交易比较分析法以针对价格滥用行为,认定互联网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的几位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规制,要正确认识到网络平台恶意垄断的行为,分析在规制垄断行为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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