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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公司认缴资本的推行使得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大量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发展,但大量的公司涌入市场之后,公司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交易纠纷,解决纠纷就有可能使公司最终走向死亡。
完成公司彻底终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此时公平的清算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从入市到退市,都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市场退出机制与较为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相比,存在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所以在公司终止运行后,公司怠于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公司的董事、股东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逃避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账册不管不顾甚至涂抹、毁坏的,隐藏、私分、转移公司资产的,故意虚构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事实、伪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比比皆是。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义务的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第70条将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规定为清算义务人。
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清算体系。
双轨制下,启动清算和执行清算活动的主体相分离,由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并选任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成员执行具体的清算活动。
然而,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在发展中存在诸多不足,如清算周期长,承担责任的主体复杂多样,清算组与清算义务人的职责相互交叉等。
所以为了保证清算制度具有便捷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就需要对我国的清算制度体系作出进一步的归纳和研究。
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保证,对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衔接、确保公司顺利退出市场、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极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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