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学前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处于一种基础性和开端性的地位,目前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发展最快,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它也成为了我国教育体系中发展最薄弱的部分。立法的不完善更让学前教育乱象层生。因此,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实际性。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目前学术界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针对目前该领域存在的问题,说明为何要进行立法,也即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考虑;二是针对实践的需要,对于立法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针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思考,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如下:以孟旭浩和郝亚静为首的多数学者都认为学前教育立法是儿童受教育权与教育公平之保障。此外孟旭浩则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学前教育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学前教育立法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应有之意。学前教育立法是教育国际化的必然结果。而郝亚静则认为学前教育除了是教育公平的保障,它还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之必要,是培育健全人格之考量,是学前教育领域现存问题解决之要求。学者李轩则提出学前教育立法明确了学前教育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学前教育立法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前教育立法对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尤其是基础教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学前教育立法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建设水平,提高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庞丽娟教授则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折射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的力量不足,经费匮乏,幼教身份、权利缺乏保障,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也缺乏保障。总结以上观点,虽然理论界对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分析的观点不一而足,但认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二、学前教育立法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其内容。针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设计,学者们也相应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观点如下:关于学前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以华东师范大学的学者郝亚静论述较为具体,首先她明确了学前教育立法的适用范围。她认为可以将0-6岁的在教育机构的儿童纳入为学前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原因如下:相关文件指出,学前教育主要针对的是 3 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或者 3-6 岁的适龄幼儿,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由于父母双职工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儿童在 3 岁以前就被送到幼儿园或者托儿所机构,实践中对这部分儿童的监管则更为缺乏。其次关于学前教育法的主体,郝亚静认为运作主体包括政府、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学前儿童以及家长。要明确政府的管理责任,更要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中流砥柱的作用。要从权利与责任两方面平衡幼教地位,既要对教师的入职门槛、学历水平综合素质有所要求,也要保护好教师的工资、福利、培训、职称评定等权利。除了要保护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更要明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她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与明确法律责任。关于监督制度,监督的对象包括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经费的使用投入情况、办园机构的资质、幼儿教师的资质、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相关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等。要积极发挥着会组织、个人的监督作用,还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中立、公正的监督、检查,获得客观中肯的评估结果。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激发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的积极性。关于法律责任,学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设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就责任主体来说,基于学前教育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和义务主体的复合性的特点,学前教育法涉及到的责任主体繁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个人等各个层面,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责任、学校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适龄儿童的父母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责任都应该所明确规定。其次,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而言必然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涉及。学者王晓菲针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则提出体系改进措施,她认为要正确处理好先行性与推动性、适时性与连续性、操作性与针对性、客观性与科学性。这里少数列举 1.法律名称要区分学前教育条例和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总则中在园年龄部分增加0-3 周岁鼓励式条款。 3.总则中准确界定幼儿园的概念和类型。 4.总则中必须鲜明地表明学前教育的性质。 5.总则中政府责任部分阐明主导作用的确定涵义。 6.总则中学前教育的原则部分增加健康第一的原则。 7.总则中增加学前教育的培养目标。 8.在保育与教育部分增加教育过程、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评价。9.在学前教育管理部分区分不同幼儿园管理体制。 10.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法律救济。 学者李轩则是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建议,他认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要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要健全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属性,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吴遵民、黄欣、屈璐等学者则认为学前教育法内容应考虑到一是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及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二是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适性;三是学前教育的基础性与快乐性;四是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在学前教育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五是幼儿园的基本设施及办园标准的定期核查与科学规定,尤其是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六是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职责与基本待遇,完善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制度;七是协调好学前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的关系。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方面理论界的学者们基本取得了共识,其细微的差别只是在有的学者是具体到学前教育法的总则分则,细致的考虑了各个方面,而有的学者则只是提出一些总括性的建议,具体的法律制定并未涉及。总结以上观点,从文献分析来看学前教育立法研究涵盖两大方面的主流研究,即立法的必要性研究和立法的内容研究。而内容研究是整个学前教育立法研究最基础、最核心的领域。本文着眼于我国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并分析其他国家的学前教育法优秀经验,旨在从学前教育立法的理念、对象与责任方面为我国学前教育法内容提供建议。
三、参考文献:[1]、庞丽娟:《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李生兰:《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程晨、虞永平:《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教育学术月刊》2019年09期[4]、裴培、张更立:《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教育评论》2019年02期[5]、吴遵民、黄欣、屈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复旦教育论坛》2018年01期[6]、郝亚静:《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9)[7]、孟旭浩:《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 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9)[8]、李轩:《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9)[9]、王博:《论学前教育阶段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9)[10]、王汝喆:《我国学前教育模式的立法选择》,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9)[11]、吴秀英:《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9)[12]、司徒乐乐:《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广州大学硕士论文(2019)[13]、陈晓于:《我国幼儿园安全监管法律机制研究》,云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14]、胡雪芳:《民办幼儿园办学法律纠纷问题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6)[15]、王晓菲:《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研究》,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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