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的离婚问题日渐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报告中显示的数据来看,我国的诉讼离婚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就现有的诉讼离婚标准,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者对其的讨论也是从未停止。《民法典》草案公布以来,对于诉讼离婚标准的讨论研究也是十分激烈。笔者也想通过这篇论文就我国的诉讼离婚标准的问题来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诉讼离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状,包括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注意与时俱进,可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而且,讨论完善诉讼离婚标准可以增强司法实践操作性,提高科学性,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有着积极的意义。诉讼离婚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对法院审理的所有离婚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准则。本文选取的参考文献包括一些相关重要法律期刊发表的文章、硕士论文、检察院等院报刊载的文章等,并通过对其的阅读结合自己的想法,得出一些看法。
我国一直在不断地对诉讼离婚标准进行探索。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存在着感情破裂的说法。从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初次提出夫妻感情的说法;到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主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再次提出感情完全破裂的标准;1980年这项标准才被写入《婚姻法》中。所以尽管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是我们不断实践和探索得出的结论,但也是被学者们一直质疑的。以往的研究水平和社会现实与现在我国的发展不相适应。而且一直沿用原来的旧标准没有使之与现在的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一点也一直被诟病。此外目前婚姻关系的复杂,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感情就可以概括的。所以到底以什么作为诉讼离婚的标准以及如何表述诉讼离婚标准,至今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目前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用其他可量化的诉讼离婚标准来替代现有的诉讼离婚标准,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的离婚制度,来保障该标准的实施。
世界各国也对诉讼离婚标准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然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现行诉讼离婚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以得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结论。虽然他们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但是最后得出的结果却是十分相似。此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传统和人们的观念都在深深影响着诉讼离婚制度,这就导致他们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也是各有特色,有些规定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的。德国的规定很具有人文关怀,日本和中国台湾的规定更加细致,司法可操作性更强,降低了法官审理难度。美国和英国在概括性标准方面和大陆法系大同小异,但是离婚冷静期这项配套诉讼离婚制度的规定值得我们比较学习。我国虽然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实施,而且也即将写入《民法典》,但是大家更多的关注是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对其如何规定配套衔接诉讼离婚标准,关注不够,所以仍然存在值得讨论的内容。
笔者认为我国对诉讼离婚标准的探索,虽然很早就开始了,但是却一直沿用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从未改变过。虽然对诉讼离婚标准的制度讨论一直存在,但是法律规定从未做出相应改变,仅仅是司法解释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却治标不治本。而且对于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规定也是十分笼统。这些太过原则性的规定,让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所以现行的诉讼离婚标准,不具备司法操作性、科学性等问题也一直十分突出,而且许多学者和法官也对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持的是反对意见。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诉讼离婚标准的概述,接着结合相关实际案件分析了我国诉讼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规定太过笼统;太过重视主观、忽视客观情况、不科学;不利于与国际的交流融合。接着提出自己的意见即用婚姻关系破裂替代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还有优化完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注意其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问题。
参考文献:
[1]郑平珍.论我国离婚标准及相关制度[J].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2]吴娅.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研究[J]. 人文与科技,2016.
[3]胡齐琪.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缺陷及完善[J].商,2016.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