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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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校园暴力违法行为频繁曝光,其中不乏一些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较为强烈,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他们普遍处在青春期发育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方面变化显著,思想活动较为活跃且不稳定,对于新生事物好奇心很强,因此常常容易产生冲动行为,造成犯罪,而且其犯罪行为具有明显冲动性和盲目性。

而犯罪后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一般能对于其冲动行为及时产生悔过心理。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原因与成年人相比明显缺乏社会经验,所以经常并不能明辨是非曲直对于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抵抗力不足,往往经不住诱惑,盲目地服从一些不正当的行为,甚至包括犯罪行为。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成长,不同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既带着各自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也具有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共性。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均未成熟,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对于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主流,促进社会和谐均有积极的意义,也符合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着眼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率先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并在司法制度上进行了多番尝试,港、澳、台地区也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些颇具特色的具体措施,均有值得借鉴之处。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司法制度尚且存在一些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法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缺陷;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

本文试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运用刑事政策加以调整,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其犯罪特点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矫治方式,从而更好地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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