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法律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 法律责任经济分析的理论和实践综述
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至60年代,在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一切的法律制度和活动都要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化的节省、创造和增加财富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随着对法经济学的认识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实现了定性和定量的有效结合,进而可以清楚的了解和比较各种法律行为之间在经济效益的差异,这些对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1.1 国外有关学者理论研究
1.1.1 刑罚的经济分析理论
意大利法理学家、经济学家切萨雷bull;贝卡利亚(1764))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法》中提出了“犯罪与刑罚均衡原理”,主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与数学方法来计算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对应性。他认为“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立法者应当像一名优秀的建筑师,建立一个与犯罪所得好处相对应的刑罚阶梯。
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bull;边沁(1789)以更加明确的成本效益思想论证了罪罚想称的命题。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对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做了阐释。在他看来,“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根据功利原理,边沁认为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幸福总和的增长。因此,刑罚的设立应该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达到恰好足以抵消犯法者指望靠犯法获得的“收益”的程度。他认为,立法的作用在于确立一套奖惩体系,引导人们做出促进社会幸福总和增长的行为。
庞德(1903)的社会学法学是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配置,强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现的保障机制,自然要以法律的利益价值作为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保证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法律义务的违反必然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责任就应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以满足受害人的个人利益;通过惩罚侵害人,强加责任(不利益)于他,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1.1.2 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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