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研究
文献综述
- 引言
司法审判应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息诉服判,而网络舆论作为当代社会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极大反映出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因而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近年已有多起案件通过互联网影响并左右了本应独立的司法审判结果。目前,国内学者对此的看法大多是从问题表层针对网络舆论自身存在的弊端和监管力度不够的法规层面等来提出方案试图解决其与司法独立审判的矛盾,夸大和高估了网络媒体在舆论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这些负面影响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而很少涉及问题背后的根源性原因。本文通过研究司法独立,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这三个方面,以分析提出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合理规则,为司法审判应当如何运用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些许帮助。
2.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2.1司法独立
2.1.1司法独立的政治性
夏锦文(2004)、陈卫东(2014)等学者皆对此溯源:司法独立诞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最早是由孟德斯鸠完整阐述出来的。司法独立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权力过于集中,君主独揽一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而提出来的一种权力分立与制约主张。从孟德斯鸠的论述来看,三权分立主要是作为保障民众自由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其看来,在一国之中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此时的司法独立是作为三权分立思想的重要内涵构成了政治制度变革的理论基础。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将其视为革命口号抑或是革命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以后的国家政治体制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分别对应于议会、总统( 内阁) 、法院,由此实现三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司法独立也便作为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在这种政治体制中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司法独立理论最初是作为国家权力的分配机制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因此,不可否认,在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
同时陈文东(2014)也指出,尽管司法独立是奠基于“三权分立”理论之上而产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三权分立”之下才能够有司法独立,两者并不是不可分割的。司法独立要求的形式上的独立,从根本上讲是权能上的独立,即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之间不能混同,也不能够相互替代,而不是要求像三权分立之中的三种权力那样相互之间处于平等与制衡的地位。因此,只要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分,在运行之中并不相互替代,那么司法独立的形式要件就已经具备。换言之,只要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不论是三权分立的体制安排,还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安排,都将符合司法独立的形式要件。
2.1.2司法独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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