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自2013年公司法出台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问题,就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讨论。
施天涛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一文中提到,认缴制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提高交易效率,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股东无限延长出资期限或者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则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保护,这一制度在理论与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使得在司法审判中无法形成统一的审判观点。
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撑,使其更好地运用于实践中。
二、研究现状目前,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国内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李建伟持肯定说的观点,他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要求来看,股东的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来看,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当公司无法偿付对外债务时,应当由股东缴纳未缴的出资。
同样持肯定说观点的还有李志刚,他认为股东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冯果、南玉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可以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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