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一直以来,夫妻债务问题不仅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渠道的不断开阔,夫妻双方为了各自或婚姻的共同事务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和消费等活动,管理婚姻家庭事务导致负债的现象非常普遍,而由此产生的债务纠纷数量不断增加。
如何让认定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成了此类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关键。
民法典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确立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了三个标准:(一)共同签名;(二)事后追认;(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事代理权)。
同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称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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