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制度,承担了程序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任务,对解决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积压问题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为了契合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适用,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为了兼顾公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享有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自愿、真实地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值班律师制度孕育而生,配套落实。
作为舶来品,值班律师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相对漫长的中国化探索期,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与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先后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以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予以落地。
希望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所在,扩大控辩协商的空间,逐步推进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合新时代中国刑事案件发展的特点,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值班律师制度,努力使其成为中国式量刑协商的典范。
然而在该制度在实施以后,虽然极大地提高了检察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但在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部分学者的担忧。
一方面,以龙宗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特征明显,值班律师既缺乏动力,又很难有条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值班律师的公益无偿性决定了其很难全身心参与这项环节,更多地只是服从程序上的安排,其所获补助与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相比相差甚远,同时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并无信任的基础,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检察官与嫌疑人协商后,再通知律师到场见证具结的过程,值班律师完全沦为了公权力的附庸;另一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法律对值班律师的职责界定过于模糊,除了明文规定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职责,这一法律帮助权职能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尚无明确界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是否能享有同辩护律师部分相同的职权也尚无定论,导致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不高。
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值班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为此,如何探求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路径,完善量刑协商的程序性规定,成为了阻拦这一良好制度设计初衷的障碍,处理好这两方面的问题方能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早已开展。
首先,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身份定位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见解,作为能够为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值班律师,官方对其职能定位为法律帮助权,以区别于辩护权,但由于认罪案件的重心已经由庭审转移至庭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显得尤为重要,值班律师要承担的职责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帮助、应急性的法律服务,而是进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实质辩护领域,为此,对值班律师究竟是辩护人、准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见证人,引发了激烈探讨。
以顾永忠、陈瑞华、闵春雷为代表的教授们主张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提出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性质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的观点,认为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应当理解为律师辩护,值班律师的职责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人及其辩护职责并无本质区别;第二种观点是以姚莉教授为代表的准辩护人说,主张区分不同诉讼阶段分别赋予值班律师不同的身份,认为判断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应该根据其享有的权利和职责来做实质性判断;第三种观点是以吴宏耀教授、熊秋红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辩护人说,即认为值班律师只是单纯的法律帮助者,在目前条件下,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值班律师是辩护人的观点,将导致值班律师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在简单的刑事案件上会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会给整个法律援助体系带来难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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