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权适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2 23:16:08

文献综述

在研究监察法中留置权适用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留置权的权力属性。

不同学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对其属性界定亦不相同。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行政措施说。

该观点认为不论是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还是追究责任都不能摆脱行政性,故而将留置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行政属性的监察措施;第二,侦查措施说。

该观点认为,留置措施是监察法中唯一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度等同于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将其看作是侦察权更为妥当;第三,独立属性说。

该观点认为,监察委员会在留置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故而留置权具有一种独特的属性;第四,混合属性说。

该观点认为,既然国家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如果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类犯罪,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那么可以看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性质上无司法权,它不能行使国家检察院的公诉权,此外,国家监察委员会内设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部门是嵌入式的司法部门。

域外监察制度的研究比较稀缺,最具有参考的是欧盟超主权国家级别的区域监察制度。

欧盟区域监察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权保障需求的增强,正是由于保障需求的增加,这才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国际监察制度的发展,满足了区域监察制度新的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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