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引言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派生关系。针对婚姻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规范婚姻关系、遏制我国逐年上涨的离婚率,但是同时其适用问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仍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议和和讨论。本文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成要素、在中国适用时可能引发的问题以及在外国适用之经验出发,从多方角度提出相关配套措施,以此推动人们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深入的了解。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说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当事人在自愿离婚时,国家机关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考虑的时间,在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再重新考虑是否离婚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价值指向
胡月玫在《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建构》中提到,法的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规范性依据,是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正当性。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以夫妻双方的私人自治为主体意思表示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对社会矛盾的法律性社会实施。减少冲动离婚,遏制高离婚率是离婚冷静期设置的最核心价值取向。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国适用之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在中国适用的条件
1.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登记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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