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的权利保护文献综述

 2021-12-12 23:16:25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一、《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发展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程序已经建立并不断发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专章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但该特殊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定,该特别程序中未予以规定的内容,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同时也推动和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

二、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一)理论依据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原理 未成年人是长身体、学知识、形成世界观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自然属性多于社会属性,人的本能多于理性,更多体现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质 ,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周围环境影响、可塑性交大等特殊性。

正是由于未成年具有上述特殊性,所以在犯罪上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表现出许多不同之处,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程序应与成年人犯罪程序区分开来,不能采用普通程序来处理具有特殊性的案件,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原理就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1、相关法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等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审理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2、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审判程序、是否认为是犯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适用刑罚,等等。

人民检察院的相关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区别对待,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原则性要求。

《高检规则》规定认罪认罚的告知义务、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3、国际准则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特别制度、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在程序上将被控告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应快速予以判决,应给予未成年人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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