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下让与担保的建构文献综述

 2021-12-12 23:16:26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于周转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借贷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商业信贷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让与担保这种类似的经济形式也随之产生。

但我国的民法学界关于让与担保的存在与否一直争论不休,同时由于我国对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同时让与担保自身固有的缺陷和效力争议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了解决让与担保制度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需了解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探讨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并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讨辨析,我们可以发现通过立法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规范,能够有效地解决让与担保在理论上的学理和效力争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用法难的问题。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选择在构建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承认让与担保制度,也使让与担保制度增强市场活力。

一、国外相关研究 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人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所有权返还担保人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

结合向逢春在《日德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建构比较研究及借鉴》的看法,德国在占有质的原则下产生的这种担保方式是通过约定赎回权或买回权来实现的,由于这种约定附属于买卖契约。

对于这种担保方式,德国帝国法院的态度也经历否定、萌芽、认可三个发展阶段。

王闯教授在《让与担保制度研究》中提到法院最初认为,让与担保是以担保目的之买卖,后来认为是一种权力转移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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