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题目:试论虐待罪亲告制的完善二.课题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权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进入社会新闻的板块,并且在各个社交平台持续发酵,引起人们的热议与愤慨,但这些家暴事件的后续往往不了了之,即便是极为恶劣的侵害性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也寥寥无几,被刑法制裁的施暴者更是被判处了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的刑罚。
究其原因,有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本文主要从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亲告制度及其刑度对这一虐待难追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借鉴国际上关于虐待罪的告诉制度和定罪量刑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国国情,尝试提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本土化制度优化建议,这对我国虐待罪的与时俱进和将来的修法方向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用行之有效的刑法制度震慑施暴者和准施暴者,从而将受害者从家庭暴力虐待的阴影中解救出来。
三.研究现状: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对于亲告罪告诉形式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集中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含义、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亲告罪追诉形式比较法研究方面:(一)关于亲告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马克昌认为,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刘宪权认为,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不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受理。
陈兴良认为: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这三类定义都突出了亲告罪的本质特征即告诉才处理,但详尽程度各有不同。
第一种观点直接采用刑法的规定,简单明了,指出亲告罪须由被害人提起告诉;第二、三种观点都对亲告罪的主体进行了详细描述,其中第二种观点指出亲告罪的主体是被害人和其近亲属,而第三种观点则进步扩 大了主体范围,将主体称为有告诉权者。
(二)关于我国亲告罪告诉形式制度设立存在的缺陷的问题,赖早兴从亲告罪被害人告诉取证困境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将域外法律中被害人帮助制度引入中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取证帮助制度。
对被害人的帮助应当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首先,在起诉或者立案之时,出现犯罪嫌疑人信息不明或者因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获得其信息的情况下,建立事前的被害人取证帮助制度;其次,针对因客观原因被害人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取证帮助的权利;最后,应当赋予被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告诉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学界普遍认为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与起诉条件存在界限,实践中以起诉条件处理的做法,对告诉才处理的内涵存在误解,因此本文需要进一步研究亲告制度与自诉制度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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