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其中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在民间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根据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和是否给家暴等类似行为以可乘之机分为赞成和反对两大阵营。
事实上,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各级法院所进行的关于离婚冷静期试点工作的实践上,离婚冷静期早已有其历史渊源。
《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合理,但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仍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需要辅之以调解、回访、人民调查员等制度,真正促进离婚冷静期的效用最大化。
一、国外相关研究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如加拿大、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将分居作为离婚的前置条件,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才可办理离婚手续,再如韩国、英国等国也分别适用离婚熟虑期反省和考虑期制度。
韩国的离婚制度也分为裁判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21世纪初期,韩国离婚率达到顶峰,协议离婚占所有离婚数量的80%,其中不乏冲动、草率离婚现象。
为了应对此种社会现象,韩国自2005年3月起开始试行离婚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
到2007年底,经过两年多的试验,离婚熟虑期对于挽救可治愈的夫妻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破裂现象起到了显著作用。
因此,在2007年12月21日通过的韩国民法典中,正式将离婚熟虑期制度写进法典中,规定有子女的夫妻要经历3个月的离婚熟虑期,无子女的为1个月,同时强制当事人接受离婚咨询,必要时为其配备专业的咨询员,还规定了离婚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
英国法庭在做出离婚令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参加信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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