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相对于国内,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很早就有关于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成文法、职业道德示范规则以及法院判例对上述标准作出的修正,例如美国,其立法的侧重点在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标准或者界限。
LIPAN A H.著《Extrajudicial Comments and the spe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prosecutors: failings of the model rules in todays media age》中主要探讨了在当前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如果在庭前律师披露太多的案件信息,可能会对陪审团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导致陪审团的成员对案件作出不公正、不独立的判断,进而对司法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作者也指出这里的案件信息并不包括所有的信息,而是 不会在审判中被承认为证据的那部分。
Kathleen M. Sullivan 著《The intersection of free speech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constraints on lawyers First Amendment Rights》一文中指出:在美国,未经司法程序的言论经常引起对当事人公平审判的价值观和对法院的制度尊重之间的冲突。
美国的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新闻界或公众评论只有在表现出明显和当前的危险的伤害时才可受到惩罚,而拒绝接受任何仅仅是概率倾向干扰司法秩序就足以成为惩罚理由的观点。
这说明,美国采取的是实质的可能性的标准来界定言论是否影响司法秩序,实质性损害可能性标准构成了未决案件中律师权利与国家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平衡。
同时,文章也探讨了律师作为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的成员,应当允许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有特殊的余地发表声明,向公众通报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他们获得信息的特权和凭借其职业执照赋予其陈述的特别权力,规定了表达克制的特别义务,而不是自由发言的特别权利。
Kathleen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评论是必要的,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防止法庭权力的滥用。
此外,国家应该能够保护自己,不让自己的官员为抵消其公开言论的影响而采取拖延、改变审判地点或其他手段,从而给司法系统带来代价。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