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早在2018年的8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中就已经专门设定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本身出现的问题众多,例如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无房屋居住,故设置居住权让无房者暂时能解决过渡问题,又如老人雇佣保姆照料自己,在去世后给保姆设置的居住权,这类问题多出现于北京、上海以及广州等大都市。
居住权因此被提出,但是由于背景原因,其适用范围过窄,并不适用于单独立法,所以在当时,《物权法》最终还是删掉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其实,我们讨论居住权最早是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这就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后,一方无房可住的窘境。
但是,治标不治本,其规定也仅仅为2年,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希望无房可住的一方通过这两年自行寻找住处。
二、我国研究近况我们国家现如今重提居住权,与当时的草案不可同日而语。
立法者要适应具体国情,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深挖改造,扩大适用范围,以及对期限的更新更改,设定相关条件,提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不仅仅保护夫妻离婚后无房可住的一方和长期雇佣保姆老了以后没有房屋居住的问题,而且对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问题加以密切关注。
在涉及妻子和子女居住权的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妻子和子女丈夫都是属于第一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所以夫妻有房,那么妻子和子女都必定可以继承,当然因为例外情形被博导继承权的除外,即使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在财产分割的同时,双方也可以就房屋进行分割,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金钱补偿,从而另行购房或者租房等途径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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