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疫情期间个人敏感信息为角度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7:18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2020年年初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不同,大数据等新型技术在本次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电信运营、铁路部门和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所掌握的用户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分析和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状态,同时政府出于对疫情的防控的目的,针对高风险地区和中风险地区返乡人员进行了信息收集工作,统计了其关于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为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了诸多便利,在疫情这种特殊时期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让渡个人权利是特殊情况的应急之举,但是在疫情防控中也暴露出一些侵犯个人信息权的问题,比如超出疫情防控的需要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多头采集个人信息,缺少对个人信息清理处置措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等等。

这些问题反应了疫情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利和限制过当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依法防控不仅体现在防控工作的推进符合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规范,还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疫情这种特殊时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多个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是疫情暴发之初发生的,多地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益阳市赫山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某等人将涉及多人隐私的内部工作文件转发给无关人员导致传播至微信群事件;2月初发生的天津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隐私事件、文山州5名医务工作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事件;4月发生的青岛6 000余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被泄露事件这些案例中泄露的信息涉及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家庭住址、活动轨迹、车票航班等个人敏感信息。

二、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对于疫情期间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

首先,关于疫情信息发布程序的规定几乎处于真空状态,不论《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对信息公布的范围、程序、方式、途径、期限等内容均未作规定;其次,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过于零散,未形成完整、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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