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我国民事执行理论与实务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这一制度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出发,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容,并思考如何完善对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思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中的可改进点。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现状:2015年《民诉解释》的颁布才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上升为司法解释的高度。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强力规范执行行为的同时,更是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巧实了制度根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作用,但理论界和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存在仍有一些争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国内学者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蔡虹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为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提供的一条暂时性退出的通道,旨在解脱不堪重负的执行法官,使其他执行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缺乏体系化与规范化,导致其在适用时出现随意性和非理性,一些法院将其作为追逐执行案件结案率的工具,忽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
有必要对终结本次执行制度予以完善。
如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完善;构建配套的案件协同管理制度和程序救济机制;完善恢复执行与终结程序;改革考评机制等等。
胡志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制度改革的思路应该是放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构建无财产案件继续执行、分类管理、到期永久退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无财产案件的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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