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7:51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公司制度中一项核心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关系到公司能否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拥有长足的发展。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得以存在的基础,合理的股东出资制度可以促使公司资本有效运用,因此股东出资义务在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主题。

放眼世界,为增强公司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发达国家普遍对法定资本制进行改革。

聚焦国内,《公司法》经过2005年、2013年的两次修正,虽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基础,但将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从严格的实缴制转变为完全的认缴制。

资本认缴制改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司登记注册的限制及创业者入市门槛,鼓励了投资者的热情和积极性,活跃市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而充分发挥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和灵活性以及股东自治性。

但围绕股东出资责任目前依然有一系列相关问题尚处争论之中,如资本认缴制改革在提高投资效率、简化公司登记注册条件、放宽出资限制的过程中,是否已经动摇了我国传统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根基;认缴制在取消出资限额、期限以及不再对出资形式作硬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就等同于任缴制;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再明确规定出资的各种强行限制,股东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自治权,是否颠覆了股东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义务依然存在,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规制等等。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和研究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之资本制度修订前股东出资义务及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内容与承担方式,明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规制股东出资义务的依据,结合法律实践过程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进而明确完全认缴制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完善认缴制下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法律责任制度,以期达到在认缴制赋予公司、企业自主经营权及股东高度自治权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注册资本制度顺应时代趋势,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逐渐朝着放宽的法定资本制转变。

我国法律关于的公司资本制度相关规定首次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 1979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5%。

1993年,我国首部《公司法》引进以资本三原则和最低法定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采用较为严格的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并验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为帮助投资者尽快设立公司而出现违法违规操作,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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