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说起小产权房,人们并不感到陌生,殊不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的概念不存在于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而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
以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小产权房是一种非法建筑。
学界对小产权房的定义有所争论,李长健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开发或与房地产商签订开发合同后由后者承建,并向本集体组织外人员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小产权房一般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住宅产权证书。
张占录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并向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出售或出租的住宅,由于小产权房游离在正式国有建筑用地一级市场体系之外,因此并未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其产权关系也仅由村委会或乡委会自行制定的证书加以证明,因此并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及保护。
胡凯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通过商业行为向本集体组织之外人员流转的房屋,其未缴纳土地出让费用也不具备地方政府颁发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产权证书。
结合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建造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向本集体组织之外成员流转的具有部分权能的房屋。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行业蒸蒸日上,城市商品房的价格高涨不下,加之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小产权房凭借其低廉的价格优势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
但是,小产权房的出现有悖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其产权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交易双方的权利相应的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除此之外,小产权房还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及公共安全、给周边地区带来负外部性、阻碍城乡规划的实施等,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从何处入手、如何从根源上解决小产权房现象带来的问题是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对象,该研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这一点在学界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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