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8:01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笔者以民事、违约方解除合同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全文检索,共得到1500多个结果,经梳理发现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

其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主要裁判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为违约方解除权提供法条基础,更加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确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在公报上刊载了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在司法领域中先一步解决违约方解除权的问题。

在实务中,存在大量合同僵局,所谓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

从审判实践来看,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

出现合同僵局,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无法解决合同矛盾,消耗双方精力;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源被严重浪费,不利于市场经济良性运转。

因此,《民法典》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立,既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有条件地赋予了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使违约方享有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

笔者将参考我国立法发展以及比较法的相关研究,分析民法典违约方解除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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