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伴随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物品流转越来越频繁,人们逐步增强的财产管控意识使得人们越来越注重对物权的保护,若谈到对物权的保护,就必然提到物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中的地位尤为重要。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指物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这是所有权人为保护自身对物的圆满支配的最重要的救济方式。
但《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包含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直接关乎权利人、义务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同时还影响着社会经济的秩序。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被推向热潮。
解决该问题涉及对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具体解释、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减轻义务人的举证负担、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等有重大影响。
通过对《民法典》196条第2项的阐释和理解,对未登记动产的占有意图不同区别适用诉讼时效和对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从理论角度与立法层面出发探讨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将对我国《民法典》的建设与实施起到积极作用。
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问题我国的理论学界依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论。
主要是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为肯定说", 否定说和区别适用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首先,物权请求权所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是为了成为物权的保护伞而存在的。
通过构成要件来看,物权的构成要件与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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