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时代的发展呈现出速度快、范围广、多元化、碎片化的特征,短视频应运而生,迅速占领人们的日常生活,呈现井喷式的发展。
行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市场混乱,侵权行为随处滋生,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滞后性使得对于短视频的规制和管控缺少合法性,因此司法实践当中,短视频案件频发,但最终结果千差万别的局面。
因此,短视频市场的乱象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热切关注,但并未对现行《著作权法》产生冲击。
在现行法律的规制下,针对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进行论证分析,是基于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的合理探讨,有助于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 研究现状所谓短视频,学界主流定义为时长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移动智能终端进行剪辑美化,可在网络媒体平台上面实现实时共享和复制转发的新兴媒体形式。
目前主流学者认为,短视频侵权案件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当中,适用《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出现众多劣质、简易的短视频,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相悖,因此应当将短视频分为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与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 。
但更多的矛盾焦点在于,短视频的定性到底是作品还是制品这一方面,即默认了短视频案件归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当中。
针对这一热点,丛立先教授于2019年提出,短视频属于作品,对短视频的保护于一般其他的作品类型没有区别。
尽管《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法定,虽然目前短视频并未被纳入到法定作品类型当中,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来看,判断短视频是否是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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