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渊源惩罚性赔偿历史悠久,在《汉谟拉比法典》等多部早期法典中就曾出现过,其早期的形式是根据预定比例确定的多重损害赔偿[1]。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由《英国复数损害赔偿条款》首次规定,随后该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Model Punitive Damages Act)将惩罚性赔偿表述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14]。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908条将惩罚性赔偿解释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者特别恶劣的行为而给予其除了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15]。
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也多有论述。
王利明认为,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2]。
杨立新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与补偿性赔偿责任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目的。
李扬、陈曦程认为,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在侵权案件中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恶意程度、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求侵权人在承担填平性经济损失之外承担的带有惩戒、震慑、预防侵权性质的经济赔偿及赔偿方式[1]。
二、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针对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采取的是提高法定赔偿金的方式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美国《版权法》第 504 条( c) 款规定: 版权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并且经法院认定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金增加至不超过15万美元的数额[3]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97条规定:关于侵权诉讼损害赔偿金的规定(1)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如有证据证明在侵权之时,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涉诉作品存在版权,则原告无权获得损害赔偿,但其可获得的其他救济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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