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对刑事既判力的突破方式及具体路径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8:18

文献综述

刑法溯及力对刑事既判力的突破方式及具体路径研究文献综述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法溯及力则是刑法学的一个范畴,而刑事既判力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范畴,两者分别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

就溯及力和既判力的关系而言,我国刑法典站在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采用了既判力优先模式。

但是,晚近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开始转而采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溯及力优先模式。

溯及力与既判力的关系问题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衡量问题,在当今轻刑化、缓和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溯及力问题不仅应当注重维护司法权威,更加应当注重保障人权。

然而,囿于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明确限制新法效力溯及生效判决之规定,学界探讨重点向来在于行为后法律有变更时如何处理,鲜有深入探讨判决确定后法律有变更之情形。

随着我国刑法规范的频繁修改及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不断调整,致使部分新旧刑法规范之间出现巨大落差,而此种差异极可能引发的同罪异罚现象对已决犯而言显失公平。

因此本文针对刑法溯及力对刑事既判力的突破问题进行考察,以期能够寻找到合适的突破方式和具体路径,并为未来刑事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从而使得人权保障与罪刑均衡能够真正映射到包括判决已生效案件在内的每一个个案之中。

二、研究现状(一) 对刑法溯及力的基本问题的研究1. 对从轻 的研究刘仁文(2007)认为刑罚溯及力中的从轻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当不同的有利被告人的情形分别出现于新旧刑法中时,应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存在中间法时,如中间法最轻,应适用中间法。

董楚琨(2019)认为在判断新法与旧法何者处刑较轻的比对中,需以处断刑为标准,并且对新法和旧法只能分别作整体评价而不能以"套裁"的方式交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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