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刑建议问题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8:28

文献综述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该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有效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 20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审理并判决时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实现对认罪认罚被追诉对象的从宽处理,本质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权力之间达成的协商与理解,以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检察机关与法院量刑采纳争议,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公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于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向公诉机关履行说理义务;第4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法院在认可被告人、辩护人量刑建议异议且有理有据或法官内心量刑尺度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偏差时,法院应告知检察院,在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

由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最终的判决结果、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控辩双方在庭审阶段的量刑辩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得以达成的基础。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既要充分考虑被认罪认罚、被追诉方在被定罪量刑上的合理期待,同时还要切实尊重法院对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

可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忠实遵守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效果以及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协议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审判机关认可的问题。

从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如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对量刑建议的规范指导、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听取辩护方意见不够、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数量不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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