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之适用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8:36

文献综述

第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两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

我们想通过研究对疫情之下的迟延交付和违约责任的认定,通过比较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异同点,来更加准确地认定和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内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单独研究较多,但将两者放在一起比较的讨论和研究较少。

由于疫情的爆发,合同的履行和责任认定问题成为讨论焦点,目前这方面的学说和研究还不多。

我国之前的立法也采取二元论模式具体区分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情形。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分别在在第590条和第533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制度,从立法上承认了二者并非完全相斥。

第二、研究现状(一)我国当前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的研究,主要如下:胡启迪认为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比较分析来看,二者虽然有不同的功能和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泾渭分明、完全分立的,二者都会规范到当事人没有承受的、支配领域外的风险韩富鹏认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宜采用结果论的路径。

情势变更主要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了合同履行将陷入的对价障碍或导致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不履行类型。

王轶认为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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