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进行交流、获取和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1]。互联网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也满足了人们对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的需求,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质和现有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一些网民将互联网作为攻击伤害他人的工具,例如实施人肉搜索、造谣诽谤等负面行为给其他人带来了一系列压力,影响了他人在网络和现实中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害。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权益。纵观我国现存立法,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并不完善,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和其他相关概念解释较为模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缺少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同时,部分公民对言论自由和暴力行为的认识浅薄,缺乏基本的守法意识或者维权意识,造成侵犯他人权益或者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是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需要,也是净化网络环境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研究意义
网络暴力案件频发,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大,而我国立法缺乏完善具体的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即便现下占据庞大流量的明星能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制止网络暴力的继续伤害,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侵权案件,更不用说普通大众利用法律彻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现象长久发展,将会对公民生活造成巨大困扰,也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进程。
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研究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和宪法意义,有利于维护网络生态安全,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对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依宪治国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将在对网络暴力行为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制出发,具体分析我国网络暴力案件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立法问题,探究具体案件中的犯罪构成和概念辨析,并结合专家学者和司法实践提出浅薄的法律完善建议,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和引导,维护社会发展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最先产生于美国,西方国家对网络犯罪的研究相比中国来说时间更早。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网络未主体制定专项法律的国家,通过《多元媒体法》等法律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并创新了网络监管方式,设置了网络警察专门应对网络案件的发生[3]。美国于2008年通过了《网络欺凌预防法案》,并且已有22个州制定了涉及网络暴力的刑法条文, 量刑跨度从三个月到十几年不等[4],并且在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推出了《网络安全法》,大大提高了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
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英国虽然尚未出台专项法律,但在细节处理方面做得较为细致。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将网络诽谤作为对当事人的侵权,制定了《诽谤法》加以规制。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通信法》规定:若使用公共通信网络发送具有严重的攻击性或具有不雅、淫秽或威胁性的信息,或致上述信息公之于众的,该行为即属于犯罪行为。若使用公共通信网络发布其明知为虚假的信息,或致该信息被发出,目的在于造成他人心理健康受到影响的,该行为即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英国对网络暴力的监管也较为严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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